劳动者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行,真不得行!
2023-06-02 10:38:37
来源:盘龙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自愿签署保证书,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是否要赔付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杨某(化名)到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保洁。入职后,公司与杨某协商不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购买社会保险,杨某出具承诺表示同意并之后不向公司主张赔偿。
2022年1月,杨某离职。随后,杨某向昆明市盘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607元。仲裁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裁决,认为杨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应一次性向杨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607元。
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遂将杨某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主张无需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审理
审理中,该公司认为杨某入职时自愿承诺不签订劳动合同,故相应法律责任应由杨某承担。
经审理,法院认为,杨某入职后由该公司安排其从事保洁工作,该公司按月向被告支付工资,工资金额具有稳定性,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条件。同时,虽然该公司认为杨某是自愿书面承诺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未与杨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未依法与杨某终止劳动关系,故公司仍应向杨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公司与被告杨某自2021年8月1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杨某支付其工作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0607元。
法官释法
劳动者自愿签署保证书,表示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可以为由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若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放任双方继续保持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状态,不及时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及时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在确立劳动关系后
公司和个人应该注意一些什么问题呢?
1.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为11个月,即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至用工满一年期间。同时,法官也提示劳动者,二倍工资主张有仲裁时效,劳动者应尽量在时效内主张,保障自身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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