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些事儿(四)
2022-08-17 17:45:03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实践中,不少劳动争议发生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无论涉及的是经济补偿、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关系,合同解除往往是争议的导火索。因此,选择什么样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影响着争议发生与否,并导致不同的诉讼结果。笔者认为,用人单位选择解除方式时,协商应当是首选。
协商解除后发现怀孕,
员工能否主张恢复劳动关系?
司法实践对于“协商解除后发现怀孕,员工能否主张恢复劳动关系”的问题,基本上给出了一致的答案,那就是:不支持员工恢复劳动关系的主张。
对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法律上只是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作了相应限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司法实践中,怀孕员工主张恢复劳动关系的一个常见理由是:在签订协商解除协议时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属于重大误解。但是,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员工在签订协议时不知道自己怀孕,显然不属于有重大误解情形。在协商期间是否怀孕,员工完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作出相应的判断。如果存在怀孕的可能性,员工应当谨慎地推迟或暂停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进程,等待医院检查结果。如果员工自己不尽合理注意义务,其后果应由自己承担。
此外,从法律规定来看,员工主张恢复劳动关系也不应得到支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据此,劳动者主张恢复劳动关系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属于“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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