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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有“关系”可以办理入学,多人被骗!

2023-05-31 10:58:39

谎称有“关系”可以办理入学,多人被骗!

来源:格尔木普法

为让孩子进入理想学校

家长们煞费苦心

不法分子趁机打着“有关系”的幌子

谎称能够解决入学问题而牟利

近日,某法院审理并宣判了

一起谎称可为学生办理入学、转学手续的诈骗案


基本案情



 黄某某经常向他人吹嘘其有能力帮助办理学生入学、转学等事宜。2020年9月,张某计划让孩子进入心仪小学,黄某某向其承诺能办理入学,要6.5万元用来打点关系,为了让对方相信,黄某某还和对方签订协议,办不成退款,张某信以为真,遂向黄某某转账6.5万。黄某某骗得钱款后,均用于其吃喝玩乐以及家庭开销等。为了让对方相信其在积极办理,黄某某将通讯录里其朋友名字改成教育局的“张局”和“王主任”,用该朋友的手机编辑二人协商办理入学事宜的短信发送给自己,再将截图发送给张某;黄某某用自己另外一个微信号冒充教育局领导,与自己使用的微信聊天,将聊天截图发送给张某;黄某某还找人私刻了该学校教务处、财务室的印章,伪造了该学校的证明及财务收据,盖上印章拍照发给张某。每当张某询问事情进展,被告人黄某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后被告人黄某某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张某才意识到自己被骗。

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上述手段,先后对张某、徐某、肖某某等被害人实施诈骗,共计实施诈骗13起,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9780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款,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案发后能主动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多次诈骗他人钱款,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大部分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予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认罪认罚情况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一)诈骗罪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构成包含以下几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自身也没有能力为被害人办理学生入学等事宜,却谎称有能力帮助办理学生入学、转学借读等事宜,骗取被害人信任;二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使用了欺骗的方法,被害人误认为黄某某能够办理学生入学、转学借读等事宜,达到让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程度;三是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已将被害人的钱款骗取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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