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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侮辱烈士法不容!

2023-04-10 11:43:46

以案释法:侮辱烈士法不容!

来源:宁河水务

英雄烈士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尊敬。

每年清明,

人们都会以各种纪念方式缅怀英烈。

但有一些人却做出不尊重,

甚至是侮辱英烈的言行。

这种行为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处罚?

今天,津晓法通过几个案例为大家解读。


案例一


陈某在革命烈士纪念碑前


2022年4月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陈某侵害戍边烈士肖思远名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还原

戍边战士肖思远牺牲后,于2021年2月被中央军委追记一等功。2021年5月,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有人多次在微博发表侮辱戍边烈士肖思远的言论,立即成立民事公益诉讼专案组进行调查取证。经查,2021年2月至4月,陈某使用本人注册的微博账号,在“人民日报”“央视新闻”等微博账号下,针对戍边烈士肖思远发表不当评论内容共计20条,诋毁其形象和名誉。

2021年5月,陈某因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因案件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今年3月,公安机关撤销此案。

对于陈某的侵权行为,烈士肖思远全部近亲属出具联合书面声明,希望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烈士肖思远的合法权益。今年3月21日,临平区检察院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保护戍边烈士肖思远名誉的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结果

法院通过网络审理后,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当庭判决被告陈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陈某当庭认错服判。


案例二


2022年3月30日,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罗某平涉嫌侵害抗美援朝志愿军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一案。

案件还原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6日9时38分,被告人罗某平在其三亚市住处用手机观看《长津湖》电影和长津湖战役纪录片视频后,为博取关注,使用新浪微博账号发布帖文,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检察机关提请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罗某平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危害和影响及公益损害赔偿等民事侵权责任。

案件结果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罗某平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代理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罗某平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


案例三


2021年3月,网民许某怡在微博上,先后发布2条包含侮辱英雄烈士董存瑞的内容,阅读次数达9万余次,引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许某的行为侮辱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已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月26日,北京东城警方发布通告,许某怡因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10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许某怡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许某怡有期徒刑七个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案例四


知名软件金山毒霸在推送一篇名为《阴险小人被当成英雄写进课本》的文章时,居然使用邱少云的插画当配图。

对此,@金山毒霸发微博道歉,回应称:经调查,推送内容出自第三方,审核不严导致该内容发布,责令内容团队内部严查,向网友诚挚道歉,希望类似事件下不为例。


英烈不容诋毁、法律不容挑衅。

网络非法外之地,

“言论自由”亦有边界。

侮辱烈士名誉荣誉,

必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英烈为守护国家和人民安全,

不惜牺牲生命,

多少人甚至没有留下名字,

我们应该感恩,怀揣敬仰,

而不是肆意污蔑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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