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条件:签字盖章、签字+盖章,还是签章?你签对了吗?
2024-10-17 09:24:52

来源:法制日报
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常常会在合同末尾看到关于生效条件的约定,比如“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或“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那么,这些表述究竟是否准确无误呢?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剖析这些要点,帮助您在签订合同时避免潜在风险。
一、最高院权威解读:“签字盖章”并非“签字”+“盖章”
在“醴陵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2428号】,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中期结算协议书》上的“签字盖章”并不意味着必须同时具备签字与盖章,而是只要完成其中之一即可视为对协议的签署确认。因此,A公司仅以未加盖公章为由主张协议未生效,理由不成立,法院依法未予采信。
二、再析最高院判例:“签字、盖章”实为“签字”+“盖章”
转观“浙江A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B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最高人民法院对“签字、盖章”的解读则截然不同。该案中,协议中的“签字、盖章”因包含顿号而被视为并列关系,即必须同时满足签字与盖章两个条件,协议方能生效。这一解读在双方当事人的《还款协议》中得到了进一步印证,由于A公司未在协议上加盖公章,故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B分行的主张因此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三、签章之谜:并非总是“签字”+“盖章”
“江苏A银行与潘某某、周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苏04民终736号】则为我们揭示了“签章”一词的复杂性。一审法院初步认为《保证合同》中的“签章”应理解为签名并盖章,但二审法院则根据合同实际内容及格式条款进行了重新解读,认为在区分了法人与自然人的情况下,潘某某作为自然人在保证人栏签字即视为合同生效。这一改判再次提醒我们,“签章”的具体含义需结合合同上下文及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四、总结:明确生效条件,避免合同纠纷
综上所述,合同中的生效条件表述至关重要。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生效条件为“签字并盖章”或“签字或盖章”,避免使用可能引起歧义的“签字盖章生效”、“签字、盖章生效”或“签章生效”等表述。同时,结合当事人的意愿及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情况,确保合同内容清晰、准确、无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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