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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101-200(172-174)

2024-08-04 10:42:03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101-200(172-174)

来源:最高法


指导案例172号:秦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

Ⅰ、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森林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时,可以参考专家意见及林业规划设计单位、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等出具的专业意见,明确履行修复义务的树种、树龄、地点、数量、存活率及完成时间等具体要求。

Ⅱ、被告人自愿交纳保证金作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情形作为从轻量刑情节。    


指导案例173号: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水电集团某开发有限公司、电建集团某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原告提供证据证明项目建设将对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及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人民法院应当从被保护对象的独有价值、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及不可逆性等方面,综合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指导案例174号:某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某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和风险预防原则,根据现有证据和科学技术认为项目建成后可能对案涉地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环境造成破坏,存在影响其生存的潜在风险,从而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可以判决被告采取预防性措施,将对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的影响纳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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