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07-09)
2024-06-25 18:41:37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0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指导案例0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指导案例0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法〔2020〕343号),不再适 用。)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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