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类案件中定罪量刑的关键因素
2024-04-17 16:59:56

来源: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郑亮是广东揭阳人,2020 年 8 月,他在朋友的邀请下到惠州游玩。晚上,他的朋友攒了一个局,众人去到了某个娱乐场所,刚开始他们只是简单的唱歌喝酒,后来有人提议“玩牌”,一群人又决定转场到所谓的“棋牌室”。
然而,郑亮运气不佳,从牌局开始到结束,大多数时候都在输,一整晚下来输得惨不忍睹。一入赌场深似海,他决定第二天来翻盘。谁知第二天,依然是惨败。第三天、第四天……,他倾尽了所有筹码,输得一无所有,最终还背上50万元的赌债。
这50万元的赌债让他陷入了困境。到了还款日期,郑亮仍迟迟无法还上,公司也因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此时,郑亮动起了“歪脑筋”,他虚构一个合伙人,并注册一家公司,通过微信假装与朋友张浩合作投资做生意。
为了使张浩放下戒备心,郑亮还花钱雇人冒充了“合伙人”与张浩见面。获得张浩的信任后,郑亮收到了张浩转来的137万元投资款。之后,郑亮不仅用投资款还清了赌债,还用剩余的钱使新注册的公司运营了起来。
然而,世事难料,因经营不善,新注册的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3年过去,张浩也未拿到任何收益,这时他对郑亮产生了怀疑。后来经查询发现,合伙经营的公司就是个“空壳”,他感到自己被骗。2023 年 2 月,张浩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 2023年3月立案侦查。3月底,郑亮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24年1月,检察机关以郑亮涉嫌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意见
首先,郑亮因为一时糊涂,走上了错误的道路,他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案发后,郑亮表现出了积极的悔罪态度,第一时间全部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消除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次,郑亮主动向有关部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调查,且此前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郑亮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对他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恳请法院对他适用缓刑。
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郑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启示
诈骗类案件中,涉案金额的大小往往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因素。律师通过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发现其中87万元的资金并不属于诈骗金额。这一关键发现不仅降低了案件的法定刑幅度,还为郑亮争取缓刑判决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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