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为争孩子不要抚养费,事后反悔了还能再主张吗?
2023-07-24 14:11:26

来源:莲城普法
夫妻双方离婚时
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
男方无须支付抚养费
事后女方以孩子名义起诉
向男方主张支付之前未给的抚养费
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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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6年11月22日
张先生与王女士办理结婚登记。
2008年4月13日
王女士生育一子凯凯。
2012年2月23日
张先生与王女士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签署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抚养事项
作出如下约定:
男女双方婚生子凯凯
由女方抚养
男方不用支付抚养费
此后,凯凯一直跟随母亲王女士生活
王女士独自负担了凯凯全部的抚养费用
随着年龄的增长
凯凯所需的生活、教育等费用逐渐增加,母亲王女士无力负担全部费用,故以凯凯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请求张先生支付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的抚养费2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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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庭审中,张先生表示不同意该项诉讼请求,
并且拿出他与王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向法官解释称:
张先生
按照当初离婚协议的约定,凯凯由他母亲抚养,我不负担儿子的抚养费,应当继续按照协议履行。
在法庭调查环节
承办法官询问张先生与王女士离婚时
约定张先生不承担抚养费的原因
王女士当庭表示:
王女士
离婚的时候,我前夫告诉我要钱就别要孩子。为了孩子考虑,我放弃了抚养费。
对此
张先生予以认可
3
裁判结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时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其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
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凯凯的母亲王女士与张先生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由王女士负担凯凯的全部抚养费,该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遵守该约定。
现王女士以凯凯的名义起诉,要求张先生承担自2012年2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的抚养费,而该部分的抚养费已经实际发生并由母亲王女士予以负担。经审查,王女士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期间其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凯凯的健康成长,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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